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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贸促会商事调解
发布时间:2015-02-07来源: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调解中心泰安分中心)

调解是一种争议解决的方法和程序,它主要借助于第三方的居中协调,促使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一致,从而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程序。

国际商会于1988年制定了《国际商会调解规则》,为各国调解机构的调解程序提供了可参照的依据。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将调解、诉讼和仲裁规定为相互平行的三大争议解决方式,从立法上为调解方式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发展空间。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肯定了除人民调解、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之外的商事调解这一类型的法律地位,把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逐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形成了与民事诉讼机制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987年,中国贸促会依据《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章程》赋予的商会调解的法律职能,设立了我国第一家涉外商事调解机构——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北京调解中心。主要解决中外双方当事人在经济、贸易、金融、投资、技术转让、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他商事、海事领域的争议。

2001年1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北京调解中心更名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更名后的调解中心陆续在全国设立了42个调解中心,形成了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庞大的商会调解机构网络。这些调解中心是经中国贸促会和当地政府共同批准成立的,冠以各地地名。各地方调解中心与总会调解中心具有相对独立性,均独立受理案件,各自聘用中心调解员。各地方调解中心受当地分会和总会调解中心的双重管理和指导。

2011年,泰安市贸促会获得中国贸促会山东调解中心的批准,成立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调解中心泰安分中心”。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制定的调解规则,负责调解本地区涉外商事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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