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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 发布时间:2016-12-01 来源:中国·泰安招商信息网

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55


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增强发展后劲、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由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筛选原则和领域,拟订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协调、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科技、招商和重点项目办、行政审批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组织进行调度、检查和考核,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从下列项目中优先确定:

(一)先进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项目;

(二)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项目;

(三)服务业,特别是旅游、文化产业、现代物流和科技信息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对改善我市经济结构与布局、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特别是促进我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六)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其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扩建和技改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

(二)住宿餐饮、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的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

(三)其他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半年确定一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或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

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向市重点项目办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政府和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于当年11月和次年5月份集中向市重点项目办报送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荐名单;

(三)市重点项目办初审后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由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进行集中审查;

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应当同时审查确定项目是否享受市政府《关于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泰政发〔20084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文件;

  (三)县(市、区)政府和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查意见;

  (四)环保、土地、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服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属地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等有关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树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观念,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第十条 各级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严格按照合同和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安排配套资金、调控资金、引导资金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市重点建设项目,向社会发布项目有关信息,引导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在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等方面,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帮助市重点建设项目解决或反映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意见》优惠政策的,凭市政府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文件,直接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等相关手续。

  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中住宅性质的子项目,不享受《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和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统计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项目办报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一年后,市重点项目办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其进行投资评审,核定重点项目开工一年内是否完成《意见》规定的投资额,并出具评审报告。对不符合《意见》规定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重点项目办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通知相关部门追缴已经减免的各项收费和扶持奖励资金。

  泰安高新区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评审、考核。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评审考核费用由市财政或高新区财政负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后评估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组织对项目的效益和影响、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带动作用,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重点项目办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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