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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章程
浏览: 发布时间:2016-11-24 来源:中国·泰安招商信息网

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章程

(2013年12月1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英文名称: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TAIAN CHAMBER ( 缩写:CCOICTA )。

第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是由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济团体和个人组成的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山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泰安市委员会(简称泰安市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泰安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为中国国际商会(CCOIC)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会址设在泰安。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的主要职能

(一)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机构转达或提出意见和诉求;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介绍国内外的经济贸易法规政策和投资环境等,为会员经营提供商务信息和咨询、法律顾问、仲裁调解、海损理算、商标专利代理、国际欠款追收、反倾销应诉等服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出具商事纠纷的公评意见和各种商事证明、签发原产地证和ATA单证册等;

(三)在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水平资质、技术技能等方面开展培训业务,帮助会员积极应对市场竞争;

(四)在国内外举办或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展览会、商务研讨、洽谈、跨国采购及其他商务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国际化经营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五)加强与世界各国(地区)商会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友好往来与业务合作,为会员提供交流、沟通、商谈、推介、宣传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提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

(六)设立网站,出版经批准发行的有关刊物、书籍;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工作;

(八)指导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行业分会的工作;

(九)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在泰安境内依法从事工商活动的各类型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成为企业会员;

(二)与工商活动有关的组织机构、商会、协会及学术团体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团体会员;

(三)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国际金融、科技、教育、文化、法学研究的学者、专家,可以申请加入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 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各项免费、优惠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并交回会员标牌和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办事机构为商会秘书处。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设立行业分会。

第十四条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和工作规划;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认为应由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经出席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有效。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一)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章程的批准和修订;

(二)商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对外代表本会。下一届理事会由本届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由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会长主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推举名誉会长;

(四)选举和罢免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五)聘请特邀顾问;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七)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预决算;

(八)决定会费标准;

(九)决定工作机构和行业分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十)决定其他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办事机构的工作;

(四)决定吸收会员和撤销会员资格;

(五)指导和协调县级国际商会和行业分会的工作;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时,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会长是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领导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四条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泰安市贸促会会务部,负责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五条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财务独立核算。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经费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依法收取会员会费,其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的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的会计年度为l月1日至l 2月31日。

第六章 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行业分会


第三十一条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报经民政部门批准,在有条件的行业设立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行业分会。

第三十二条行业分会均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报请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批准,对外可签订有关民间的促进经济贸易的协议等。

第三十三条行业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报经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行业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任命,常务理事、理事提名需报经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三十五条行业分会应定期向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汇报工作,上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行业分会的财务在省国际商会的监督、检查、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依法获得财产,承担有关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根据需要,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可向为促进泰安市经济贸易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外知名人士授予“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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