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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
浏览: 发布时间:2016-11-17 来源:

为全力打造“投资泰安,稳如泰山”的环境品牌,加快建设经济强市进程,现就优化发展环境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支持改革,扩大开放,营造激励发展的政策环境。

1、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以上项目由投资者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保、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落实。

2、严禁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对企业登记设立前置审批条件。已经立项但同时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的企业,提出申请并具备一定登记条件的,工商部门可核发期限为一年、经营范围为“××项目的筹建”营业执照。

3、取消企业登记代理人等资格核准。企业法人等专业培训和相关费用的收取,不得作为企业开业、年检或者有关许可证核发、年审的前提条件。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5、在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努力保证主导产业项目和市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除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外,其他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划拨、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加快闲置土地利用,盘活存量土地;做好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引导项目进入集中区建设;有关县乡村要积极主动做好群众工作,保证主导产业项目用地和重点项目用地需要。同时,积极探索失地农民的长效保障机制。

6、解决项目建设“进场难”问题。征地补偿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定标准进行,征地补偿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地农民、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对任意降低补偿标准,挪用补偿安置资金,损害农民、居民权益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已足额取得补偿费用又强词夺理、干扰项目进场的农民、居民,当地政府及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干扰,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杜绝国有资本管理的暗箱操作。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罚没物及公物拍卖,一律实行社会公示,并依法公开进行。

8、凡到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或经商的外地公民,只要有经营场所、合法固定住所或经营权,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均可凭相关证明申请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我市。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企业的人员,无论是否有我市常住户口,均可在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有关手续。由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坚持依法治市,强化监督检查,营造规范公正的法制环境。

9、规范执法行为。各级执法部门要继续完善规范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和教育,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纪。要增强公正执法意识,强化权限意识、证据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杜绝发生耍特权、搞创收、滥罚款,随意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随意停业整顿、吊扣证照,以及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对企业或个人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干预。

10、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严禁双重标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作用,依法监督各类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公正执法。

11、做好企业法律服务工作。逐步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机构,大力扶持、指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相关执法部门要通过发放法律宣传材料、开展普法教育、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逐步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企业生产者、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水平,防止因不知法而违法的现象发生。

12、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合法合理行政、公平高效执法、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加强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施政过程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畅通投诉渠道,严肃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单位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逐步建立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13、坚决惩治各类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查处损害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一项治本措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追究责任。要依法严厉查处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权谋私、知法犯法等损害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哪个单位出现了损害发展环境的人和事,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14、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对于投诉、举报 “三乱”行为的案件,除没收非法所得和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外,每发现一起,查证属实的,奖励投诉、举报人5000-30000元,奖励费用由被举报单位承担。被举报的事项属个人行为的,按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属领导决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免职。被举报单位属垂直管理的,对直接责任人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调离或免职。

15、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不正之风。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坚持纠建并举,寓纠于建,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创建文明行业和创建政风行风“示范窗口”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完善纠、评、建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要创新评议方法,改进评议方式,使评议行为更规范、更科学,评议结果更准确,更好地促进各部门和行业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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