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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办事指南(国税)
浏览: 发布时间:2015-01-27 来源:

  一、办事部门名称

泰安市国家税务局

二、非许可审批事项名称

税务登记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四、申请行政审批需具备的条件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设立开业税务登记

 1、内资企业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及复印件);(3)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及复印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及复印件);(6)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7)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及复印件);(8)财务人员会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预留的印鉴。说明:上述资料中除印章外的其他纸质资料均使用B5纸复印一式两份。

2、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及复印件);(3)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及复印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及复印件);(6)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7)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及复印件);(8)财务人员会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预留的印鉴。说明:上述资料中除印章外的其他纸质资料均使用B5纸复印一式两份。(10)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1)总机构银行开户证明。说明:上述资料中除印章外的其他纸质资料均使用B5纸复印一式两份。

3、外资企业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7)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8)财务人员会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预留的印鉴;(10)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说明:上述资料中除印章外的其他纸质资料均使用B5纸复印一式两份。

4、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7)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8)财务人员会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预留的印鉴;(10)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1)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2)总机构银行开户证明。

说明:上述资料中除  印章外的其他纸质资料均使用B5纸复印一式两份。

5、个体户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经营者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者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说明:(1)上述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本条中第2到4项内容办理临时个体税务登记。(2)上述资料中除照片外的其他纸质资料均使用B5纸复印一式两份。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4)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预留的印鉴;(5)其他有关资料。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3)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预留的印鉴;(4)其他有关资料。

说明:以上资料中除需交回的证件、资料外其他均使用B5纸复印一式1份,另外企业变更时应出具《变更税务登记申请报告》两份。

(三)注销税务登记

1、定期定额个体户的停业登记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2)发票领购簿;(3)未用完的发票;(4)停业前最后一次交税的完税证明(实行批量扣款的个体户应带其交税的存折,自行申报的个体户应带其最后一次交税的税收缴款书);(5)应交回的其他税务证件。

说明:停业前有滞纳金、罚款未结清的,还应持其交清上述滞、罚款的完税凭证。

2、个体户注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2)发票领购簿、两年来领购的所有发票;(3)最后一次交税的完税证明(实行批量扣款的个体户应带其交税的存折,自行申报的个体户应带其最后一次交税的税收缴款书)。

3、企业注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2)普通发票领购簿,两年来领购的普通发票;(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两年来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5)两年来的所有帐务、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6)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A4纸一式一份);(7)上防伪税控的企业还应交回金税卡、IC卡、读卡器;(8)单位公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40元;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的20元;不涉及税务登记的不收费;[1993]鲁价涉字227号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登记

    八、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

0538-8231059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8-853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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